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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上將被列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黑名單”。
此次稅務總局出臺的《辦法》規定,將逃避追繳欠稅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由“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下調為“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
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稽查局執行科科長邊鳳蓮表示,“黑名單”案件納入門檻降低,有利于更有效地懲戒稅收違法失信行為、維護公平公正的稅收營商環境。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稅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即被列入“黑名單”。另外“黑名單”公布時限由2年延長為3年。
名稱方面,將《原辦法》名稱“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修改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
此外《辦法》的另一大亮點是將走逃(失聯)企業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辦法》將“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明確作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之一。
近年來,部分當事人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借用、盜用他人身份實施違法行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為此,辦法規定只公布實際責任人信息。對按《辦法》向社會公布的當事人,依法采取限制出境等四方面懲戒措施。具體包括: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稅務機關將當事人信息提供給參與實施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對當事人采取聯合懲戒和管理措施;稅務機關依法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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